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通知要求,我市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一、救助对象
服务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三)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年龄达到60周岁)。
二、救助额度
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具体救助额度由各县区依据实际制定。
三、服务流程
按照采取“依申请、先评估、再入住、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
1.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进行初审,认为可以救助的,请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报申请表上报县级民政局。
2.县级民政局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通知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可以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3.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协议,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乡镇(街道)申请救助。
4.乡镇(街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救助标准等提出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采取到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查看等方式最终审定救助额度。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5.救助对象离院、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在集中照护期间,救助对象出现异常病情,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通知病人家属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同时报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机构管理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在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具体收住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择优确定并进行公示。
附件:转发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抚民发〔2023〕44号)
转发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抚民发〔2023〕4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