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7月起,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从每月706元提高到728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6%,从每年6120元提高到6492元。城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3%,从每月1010元提高到1041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6%,从每月814元提高到863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从每月2223元提高到2335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从每月1912元提高到2046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从每月656元提高到706元、从每月614元提高到661元、从每月569元提高到612元、从每月525元提高到565元。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