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和《2024年市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计划》规定,我局将于2024年11月对市级社会组织进行抽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时间:2024年11月。
二、抽查人员组成
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对被抽查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财务状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抽查对象及数量
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本次随机抽查全市性社会组织15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四、抽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
1、是否存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情况。
2、是否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3、是否刻制印章,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
4、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如已经停止活动,是否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
5、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按期参加年度检查、或虚假填报年度检查报告等情况。
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变动、换届等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检查是否有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任职的情况。社会组织名称是否规范。
7、是否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8、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9、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况。
10、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11、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全部会员、负责人等相关单位、人员台账是否完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否依法召开。
12、是否按要求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银行账户是否备案、是否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凭据及票据是否符合规定等。
13、是否依法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14、是否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
15、检查党组织建立情况,是否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
16、行业协会商会专项检查:检查会费收支情况以及会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等。检查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的情况;是否存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不严,为相关人员发表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言论提供平台等情形。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是否存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情况。是否存在业务主管单位已经注销、撤销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的情况。
2、是否刻制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前置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3、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如已经停止活动,是否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
4、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按期参加年度检查、或虚假填报年度检查报告等情况。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变动、换届等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检查是否有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任职的情况。社会组织名称是否规范。
7、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况。
9、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10、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负责人、专(兼)职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台账是否完备,理事会(董事会)是否依法召开、是否按期换届。
11、是否按要求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银行账户是否备案、是否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凭据及票据是否符合规定等。
12、是否依法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13、是否曾收到业务主管单位责令整改要求或正在整改中。
14、是否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
15、检查党组织建立情况,是否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
五、抽查要求
被抽查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抽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检查组进行抽查工作,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市民政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并作为社会组织年检、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需要适时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工作的,市民政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刘昕;联系电话:024-52781933。
附:2024年全市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
附件+2024年全市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xls
抚顺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