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5〕1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补助对象
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以下三类人员:
1.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2.高龄 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
二、合理确定标准
以县区为单位,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完善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如户籍地与最低生活保障承担地不一致,以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地县区民政部门为准)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和《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开展评估,评估费用由户籍地县区财政部门承担(户籍地与最低生活保障承担地不一致的,由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部门承担)。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县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四、选优养老机构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安全资质、服务条件、收费标准等因素,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合理确定具有收住中度失能以上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并通过官方渠道主动公布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床位数量、服务标准等基础信息。为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充分利用公共资源,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各县区应积极动员公办机构承接该服务,同时不得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做到“应收快收”“应补尽补”。
五、强化资金管理
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各县区民政局每月初上报上月集中照护情况统计表和入住人员明细,同步做好入住人员的系统信息录入,确保入住人员信息与系统一致。县区财政部门应保障补助资金的按时发放。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停发补助金,相关人员及时办理离院手续。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重残、重病人员和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等重点群体的摸底排查,加强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2.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5〕1 号)
抚顺市民政局 抚顺市财政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