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08﹞59号)
申请条件:服务对象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放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本省全民所有制破产转制企业单位的老职工。
办理材料:户口本,身份证,个人档案,破产、转制企业确认证明,精简手续或已享受待遇有效证件。
办理流程:携以上材料到所属的县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县区统一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进行审批。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办事地点: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24-5267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