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样的情况民政部门不予登记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2.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社会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1)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3)宗旨和业务范围发生根本性变化,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4)自行解散、分立、合并;
(5)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法人证书的;
(6)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5.社会组织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依据职责作为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凡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管理服务职能的,为相关职能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6.抚顺市现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706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6120元/年。
7.最低生活保障申办条件是什么?
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家庭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8.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是什么?
申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由户主(不特指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下同)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行网上审核确认的县区,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经依法授权后,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家庭申请,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受理低保家庭救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于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家庭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
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提出确认意见。
9.因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理赔、专项社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什么条件可以给予临时救助?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以外的其他家庭财产状况不超过当地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标准的1-1.5倍,具体倍数及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家庭财产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3)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当地规定,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一般为80%以上。
10.涉及村民利益的什么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行政区划与百姓生活有何关系?
人们填表格时,表格中的籍贯就是行政区划。身份证号码的前6位就是行政区划的代码,表示哪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12.特困人员怎么申请取暖救助?
特困人员家庭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三证"(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和特困证)统一的特困家庭向供暖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集中供暖救助申请;确无自有住房、长期靠借(租)房屋居住的特困家庭向特困办理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分散取暖救助申请。
13.什么样的情况终止特困救助?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14.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评估如何划分的?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包括(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
15.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是多少?申办特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从2022年7月1日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确定提标,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月990元提高到101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月767元提高到814元。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应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