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多久进行一次?
答: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 5 年联合检查一次。
02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由谁编制?
答: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03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应当接受什么处罚?
答: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04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接受什么处罚?
答: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