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就《意见》起草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中国社会报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随着政策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出现政策宣传有待强化、政策衔接有待明确、精准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2021年,民政部牵头制定《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对加强主动服务、建立动态复核等精准管理机制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52号、民发〔2021〕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要求,指导各地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使有限的补贴资金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群体,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意见》,从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完善政策衔接规定、强化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机制、加强补贴发放资金监管、推动补贴档案规范化管理、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方面,对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问:《意见》在加强政策宣传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加强政策宣传是提升政策知晓率、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享尽享的重要举措。为解决残疾人或监护人不知晓政策而未提出申请问题,《意见》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讲解,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为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发送提醒信息,并保留主动提醒记录。《意见》充分尊重残疾人的个人意愿。针对因个人原因不愿提出申请的残疾人,明确以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申领原则,对已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意见》还考虑残疾人放弃之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况,要求及时予以受理,但补贴资金从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问:《意见》在落实政策衔接规定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政策衔接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政策创新,也是各地贯彻落实政策的难点。为强化落实国发〔2015〕52号、民发〔2021〕70号文件有关政策衔接要求,《意见》提出从严把握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要求,但原则上不允许地方随意新增政策衔接规定,要求已经出台一些细化政策衔接要求的地方,与国务院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意见》按照政策一致性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几项具体政策衔接要求:一是明确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二是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明确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将制定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的护理补贴发放形式和使用办法权限下放到省级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三是针对部分残疾人证有效期满之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但提出补贴申请间隔时间较长的问题,《意见》将“从新残疾人证发放当月计发”重新明确为“申请之月起计发”。四是《意见》重申并落实国发〔2015〕52号文件关于“申报复核制度”,以及民发〔2021〕70号文件关于“通过发放告知书的形式进行政策宣传”等要求,提出细化告知承诺制的要求,并首次制定了告知承诺书的样本,供各地参考。
问:《意见》在补贴动态复核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国发〔2015〕52号文件明确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应遵循“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原则,《意见》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复核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复核内容、频次及复核结果等内容:一是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和县级残联建立每月一次的常态化复核机制,并提出民政部门负责复核残疾人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等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残联负责复核残疾人证的状态变化情况。二是明确建立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的集中复核机制。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对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等情况进行集中复核,主要方式包括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等数据比对,以及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生存验证等。三是明确省级、市级民政部门、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比对和动态复核,并协调推动复核结果整改落实。四是明确民政部和中国残联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数据比对共享机制,要求定期开展批量数据比对,并将比对结果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供各地下载核实。
问:《意见》在补贴资金发放监管和提升保障能力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强化补贴资金发放监管是精准管理的重要内容。《意见》明确坚持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要求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发挥全国系统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接、部级多数据源比对提醒、防范跨省重复领取补贴、工作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并通过上传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拨付材料的方式,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线上线下发放一致。《意见》强调补贴资金动态复核监管的重点在县级层面,要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加强对动态复核结果的研判,对于有问题的数据要辅以入户走访、生存验证等手段进行研判,做出是否继续发放补贴的决定,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为加强各地精准管理保障能力建设,《意见》再次明确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要求,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对于人力不足的问题,《意见》要求强化基层工作人员的保障条件,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意见》还强调补贴资金要及时发放到位,加强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同时,《意见》还明确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问:《意见》在补贴档案规范化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对于强化精准管理具有重要支撑作用。随着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补贴审核审批档案丢失、损毁的风险逐步加大。因此,《意见》明确了档案管理有关要求:一是明确归档材料的范围,要求将补贴申请审核、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并明确对于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证明材料,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二是《意见》提出增强节约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积极推进电子档案建设,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推进无纸化管理,并明确电子档案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三是《意见》明确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应定期组织抽查档案材料,保证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