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抚顺市民政局本级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4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
二、2024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
三、2024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
四、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
五、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
六、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
七、2024年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
八、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
九、2024年项目支出预算表 |
十、2024年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
十一、2024年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
十二、2024年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
十三、2024年债务支出预算表 |
十四、2024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
十五、2024年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
十六、2024年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
十七、2024年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
第三部分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3.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4.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 组织、指导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区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6.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收养工作。
7. 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外婚姻登记。
8.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9.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抚顺市民政局是政府行政机关,是独立核算的二级预算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根据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包括:(1)办公室(2)行政审批科(3)社会救助科(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5)区划地名科(6)社会福利科(7)社会事务科(8)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人数29人。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表
2024年市民政局本级部门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2024年市民政局本级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本部门2024年收支总预算913.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67.4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345.67万元。
部门收入预算增减情况:
2024年,本部门收入预算913.15万元,比上年767.85万元增加了145.3万元,增加18.92%,增加主要原因:项目资金增加,资金收入增加。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
2024年,本部门总体情况支出913.15万元,比上年767.85万元增加了145.3万元,增加18.92%,增加主要原因:项目资金增加,资金支出增加。
其中:基本支出543.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04.92万元,公用经费38.38万元),比上年477.48万元增加了65.82万元,增加了13.78%,增加主要原因:人员增加,基本支出资金增加。
项目支出369.85万元。
二、关于2024年市民政局本级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13.15万元,收入预算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及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政府性基金。按功能支出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1.9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4.58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0.91万元;其他支出345.67万元。按经济支出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463.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87.0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7.68万元,其他支出15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24年,抚顺市民政局财政拨款收入预算913.15万元,比上年767.85万元增加145.3万元,增加18.92%。财政拨款收入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人员增加,项目增加等原因增加。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24年,抚顺市民政局财政拨款支出913.15万元,同比2023年767.85万元增加145.3万元,增加18.92%。财政拨款支出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人员增加,项目增加等原因增加。
三、关于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43.3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63.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4.2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5.68万元。
人员经费504.9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其他交通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按单位实际情况填列)。
公用经费支出38.3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按单位实际情况填列)。
四、关于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3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35万元。同比减少0.15万元,减少3.33%,减少的原因是:预算支出安排减少。
2024年无因公出国(境)费预算。
2024年无公务接待费预算。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4.22万元。比2023年72.18万元减少7.96万元,减少11.0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支出减少。
六、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资金79.04万元。
七、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4年无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无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预算情况。
九、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9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离退休干部用车1辆,其他用车6辆。
十、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24年所有预算项目均纳入绩效管理目标,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如下:
(一)、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1.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质量。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做好省厅低保标准制定调整、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等政策文件的落实,进一步完善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按照省厅“智慧救助”要求,全面实现低保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和省内跨地区通办;积极推动社会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拓展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覆盖范围。持续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努力扩大数据来源,优化共享方式,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和基层力量的作用,对救助对象中的特定群体提供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加强与慈善公益力量的合作,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有效衔接。开展全市社会救助领域基层创新实践活动,加强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核对工作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2.扎实做好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处置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全面应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规范预警处置流程,将预警处置工作列入常态化工作,做到处置及时、救助到位。发挥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工作的作用,通过市、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优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服务。按照省厅要求,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与防止返贫监测机制有效衔接,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常态化帮扶。
3.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继续实行救助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月报告制度,确保救助补助资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将智慧救助系统办理工作、预警监测信息处置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区救助工作的评价内容,并将评价结果运用到资金分配工作中。落实《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省以上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工作,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力弱、工作绩效好的县区倾斜。
(二)、着力提升儿童福利工作水平
1.依法规范收养登记管理。指导各县区落实《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家庭寄养工作。
2.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政策。开展成年孤儿就业、住房情况调研。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
3.加强流动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开展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落实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督查督办制度。深化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
4.推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深化儿童福利机构“精准化管理 精细化服务”质量提升行动。鼓励儿童福利机构护理员参加全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护理水平。加强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安全管理。
5.夯实儿童福利基础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全省儿童福利系统、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推进儿童福利领域标准化建设。指导各县区配齐配强儿童主任队伍,提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能力,强化工作保障,提升工作效能。巩固以市县两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要阵地的基层工作网络。
(三)、推动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1.完善老龄工作总体设计。研究我市机构改革后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政策举措等,着力推动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围绕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应对、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等,深入开展研究,形成高质量研究报告,做好政策储备。
2.加强老龄工作协调落实。加强老龄事业统筹协调,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老龄委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健全工作体系和制度规则,强化老龄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职能,明确全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推动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老龄工作大格局。认真贯彻国家、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筹备召开市老龄委全体会议,部署推进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任务。建立完善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统计调查制度,加强老龄事业发展监测评价。
3.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研究制定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政策措施。协调落实老年人出行、就医、办事等优待政策,推动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
(四)、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
1.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制定《抚顺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推动各县区制定出台本地区落实措施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开展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落实《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为全市老年人免费投保老年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加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打造“怡养抚顺”养老服务品牌,新建改造公办养老机构5个、增加床位500张,推动在乡镇(街道)层面建设具备长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为老服务综合体,街道层面养老服务综合体覆盖率达100%,推动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新建社区长者食堂10个,落实《抚顺市社区长者食堂管理规范》,提高老年助餐服务供给。完成1700户特殊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积极争取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
3.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强化资源统筹整合能力。持续开展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推进革命老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项目建设,不断优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环境。
4.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与综合监管。制定《抚顺市养老服务条例》。抓好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推动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开展500名“雷锋式”养老护理员培训,组织养老护理员参加全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公办养老机构80%获评一级及以上等级。落实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护理补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补助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加强金民工程应用,完善抚顺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一、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无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中没有的事项和相关收入/支出,相应表格为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反映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反映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