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抚顺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遵循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抚顺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实施、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模式。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包括“一单、两库、公开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等内容。
“一单、两库、公开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应当报市政府法制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一单”是指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需要检查事项清单。
“一单”应根据相关民政法律、法规及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一单”应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并应明确行政执法检查的法定依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方式(随机抽查或普遍检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测方法及要求等。
第八条不得对未列入“一单”中的任何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九条“两库”是指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主体名录库和市民政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主体名录库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管审批、管行业”的原则,以民政审批事项及公用事业行业各方主体为基础建立。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主体名录库包括民政审批监管的服务机构单位名录库。
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主体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经市司法局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并持有年检合格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
市民政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和执法性质等。
第十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的“一单、两库、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等项内容应当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开”应当遵循谁检查,谁处理,谁公开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开发布本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七条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合理确定,要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对于守信的被检查单位,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被检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依据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市民政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分类及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单位按照随机抽查名录库中的分类及检查事项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二十条 由于特殊情况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并依法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抚顺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