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对市级社会组织进行抽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时间:2023年11月。
检查方式:执法检查采取现场调阅相关材料和实地检查结合方式进行并全程记录。
二、检查人员组成
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及数量
本次随机抽查全市性社会组织12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四、检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
1、是否存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情况。
2、是否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3、是否刻制印章,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
4、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如已经停止活动,是否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
5、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按期参加年度检查、或虚假填报年度检查报告等情况。
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变动、换届等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
7、是否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8、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9、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况。
10、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11、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全部会员、负责人等相关单位、人员台账是否完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否依法召开。
12、是否按要求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银行账户是否备案、是否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凭据及票据是否符合规定等。
13、是否依法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14、是否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是否存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情况。是否存在业务主管单位已经注销、撤销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的情况。
2、是否刻制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前置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3、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如已经停止活动,是否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
4、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按期参加年度检查、或虚假填报年度检查报告等情况。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变动、换届等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
6、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7、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况。
9、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10、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负责人、专(兼)职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台账是否完备,理事会(董事会)是否依法召开、是否按期换届。
11、是否按要求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银行账户是否备案、是否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凭据及票据是否符合规定等。
12、是否依法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13、是否曾收到业务主管单位责令整改要求或正在整改中。
14、是否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
(三)党建专项检查
检查党组织建立情况、活动开展情况,是否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
(四)行业协会商会专项检查
检查会费收支情况以及会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等。检查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的情况;是否存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不严,为相关人员发表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言论提供平台等情形。
五、抽查要求
被抽查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检查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抽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检查组进行抽查工作,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市民政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并作为社会组织年检、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需要适时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工作的,市民政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24-52673829。
附:1.检查材料清单
2.抽查名单
抚顺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
检查材料清单
被检查单位准备以下材料:
1、全部会员名单、理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该项社会团体提供)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正、副本,有前置许可的需前置许可正、副本原件,印章,年度工作报告。
3、2022年会员(代表)大会(仅社会团体提供)、理事会、其他工作会议纪要、决议、开会照片、签到表等(原件或复印件)
4、各种规章制度汇总(原件或复印件)
5、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总结及影像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6、2022年度账簿、凭证(原件)、发票、会费专用票据等(会费专用票据仅收取会费的社会团体提供)。
7、党建材料:党建工作指导员情况、成立党组织批复
文件、党组织或党员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情况、活动照片和签到表等证明材料、党员名单(原件或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2
拟抽查名单
社会组织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
1、抚顺市瑜伽协会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抚顺市劳动模范协会 抚顺市总工会
3、抚顺市中医药协会 无
4、抚顺市硬笔书法家协会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5、抚顺市护理学会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6、抚顺市总商会 抚顺市工商业联合会
7、抚顺市书法家协会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8、抚顺市拔萃学校 抚顺市教育局
9、抚顺市翊飞羽毛球俱乐部 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0、抚顺市维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抚顺市民政局
11、抚顺市翔翼羽毛球俱乐部 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2、抚顺市奥星水上运动俱乐部 抚顺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