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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2023年度、2024年度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及《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民罚先告字〔2025〕第008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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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抚顺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电话:52781933
抚顺市民政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