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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及《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你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抚民罚决字〔 2025〕第011号)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抚民罚修告字〔2025〕第 011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同时,你单位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算工作。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联系部门:抚顺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电话:52781933
抚顺市民政局
2025年9月8日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