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纳入全省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建立了低保标准增长机制,明确每年按照7%左右的增幅持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健全完善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2016年-2020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1%、6.7%、6.3%、6.9%、6.2%;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3.4%、10%、8.5%、8.9%、9.6%。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持续高于动态调整后我省执行的国家扶贫标准。
截至2020年8月底,全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03.8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36.04万人、农村低保对象67.81万人。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家庭取暖救助全覆盖。
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我省连续5年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得到有效保障。
全面开展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十三五期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下发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救急难”试点等多项制度文件,基本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及时发现,快速响应机制,丰富了“救急难”方法途径,规范了“救急难”方法途径。
聚焦脱贫攻坚兜底任务,今年,省民政厅加强政策有效衔接,修订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及操作规范,适度扩大保障范围,精准扶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年收入低于5000元已脱贫人口稳定脱贫,防止因疫情致贫、脱贫后返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全省剩余未脱贫建档立卡人口逐户逐人排查;对遭遇急难变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建立年收入低于5000元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预警监测机制;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根据收入稳定情况给予“渐退帮扶”;开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挂牌督战……一个个具体而扎实的举措,不断补齐民生短板,让贫困人口共享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