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事项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三)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申请书;
(2)变更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根据变更事项不同,还需要相应提供:
变更住所:住所证明表,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一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承租方应为申请变更的社会团体;住所为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由无偿提供者出具无偿提供使用证明,证明应写明住所详细地址和使用起始日期,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贴于该表背面)(非行业性社会团体,市管干部、区(市)管干部兼职任负责人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市委组织部、区(市)委组织部同意其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文件,市管以上干部须到市委组织部备案并由组织部门通知登记管理机关);
变更名称: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审核同意,《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一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只能申请一项变更,多项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需填写多份变更登记表。
办理地点:
抚顺市行政服务大厅3楼
咨询电话:
5278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