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住所:住所证明表,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承租方应为申请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为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由无偿提供者出具无偿提供使用证明,证明应写明住所详细地址和使用起始日期,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贴于该表背面);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书。
办理地点:
抚顺市行政服务大厅3楼
咨询电话:
5278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