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须知
社会团体筹备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令)
(二)成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非民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冠以“抚顺”、“抚顺市”字样。
(三)筹备所需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正式文件;
3、章程草案;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租赁协议/无偿提供说明/自有房产证明(无论哪种情况均需提供房产证)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6、住所证明表、资金证明表;
7、会员名册。
以上材料可在抚顺市民政局官网→政务公开→社会组织→第九页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材料筹备阶段中下载模板。
办理地点:
抚顺市行政服务大厅3楼
咨询电话:
5278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