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
(一)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成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住所(非民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办非企业的名称应当冠以“抚顺”、“抚顺市”字样。
(三)筹备所需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正式文件(教育、医疗需提供对应许可证书);
3、章程草案;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租赁协议/无偿提供说明/自有房产证明(无论哪种情况均需提供房产证)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6、住所证明表、资金证明表;
7、会员名册。
以上材料可在抚顺市民政局官网→政务公开→社会组织→第九页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材料成立阶段中下载模板。
办理地点:
抚顺市行政服务大厅3楼
咨询电话:
52781933